银川市信鸽协会第八届第七次常务会议纪要
2016年9月30日18时,银川市信鸽协会召开了188体育直播:第八届第七次常务会议。会议由秘书长马少清主持,到会的人员有——马平、马少清、纳忠礼、谢福宁、沈银生、马军、余继勇、吴正兵、严东一、哈国利、铁永生、任学清、许伟、李燕斌、孙旭东、王照贵、王志强共17人出席会议。会议进行了多项议程并形成了决定。
一、成立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
主任:马平
副主任:马少清
委员:纳忠礼、马军、吴正兵、杨旭昶、
许伟、铁永生、孙旭东
二、会议形成的决定
经会议研究决定:制定《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下发后,各县市区组织裁判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抄送:银川市体育总会,银川市民政局社团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鸽协会,银川市信鸽协会各常委、信鸽协会。
银川市信鸽协会
2016年10月15日
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体育裁判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中鸽协公布的《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和《中鸽协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川市信鸽协会为适应信鸽运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我市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水平,结合银川市信鸽运动的实际,特制定银川市信鸽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信鸽协会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银川市信鸽协会对信鸽项目的国家二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银川市信鸽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银川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裁判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委员必须是国家二级以上级裁判员。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银川市体育总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并实施;根据《信鸽裁判法》修订银川市信鸽运动的执裁办法和规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本协会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
第八条 经银川市信鸽协会批准的裁判员,每两年必须进行注册(以审核章为准)。每两年时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信鸽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九条 信鸽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条 各级信鸽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省(区)各级信鸽竞赛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四章 裁判员守则
第十一条 各级信鸽裁判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信鸽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任何派别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齐,仪表大方。
第五章 裁判员互派和选派
第十二条 各级信鸽协会应严格遵守裁判员互派和选派制度。
第十三条 凡各项信鸽竞赛(设奖)活动,各县市区信鸽协会应主动提出申请,由银川市信鸽协会委派裁判员参与申请单位的全程裁判工作(包括集鸽、监放、验鸽验棚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互派裁判员应设立裁判组,设裁判长一名(二级以上裁判员可担任,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员若干名。互派裁判长由银川市信鸽协会指定或裁判组推荐。
第十五条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择优原则。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比赛中有良好记录的裁判执裁。
(二) 各级裁判员外出执行裁判任务需经各级信鸽协会委派。裁判员的选派遵循适岗、适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回避原则。与参赛人员有关系或直接信鸽参赛的裁判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各级信鸽协会选派的裁判员应具有裁判员资格(持有效裁判证)。
第十七条 省(区)级比赛及公棚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十八条 各级信鸽协会选派裁判员前要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裁判证是否有效等情况。
第十九条 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委员会将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并向选派单位报告,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二十条 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比赛。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鸽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全省(区)信鸽竞赛及公棚赛、各级信鸽竞赛裁判工作;
(二) 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信鸽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 接受信鸽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 对于信鸽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 对于本级信鸽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信鸽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信鸽裁判员守则》,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 钻研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信鸽裁判员;
(四) 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信鸽比赛裁判工作;
(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工作是信鸽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比赛的进行和比赛的结果。裁判工作具有组织、教育、宣传和推动信鸽运动发展的作用。各级信鸽协会应加强对裁判员队伍的管理,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年度审验等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培养热爱信鸽运动、热心裁判工作,熟悉专业技术,严明公正执法,具有梯队结构的信鸽裁判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级审批和管理的原则,银川市信鸽协会负责派遣国家二级以上级裁判员参加省(区)级以上的比赛执裁。各级裁判员参加省(区)外协会或公棚执裁的,必须经银川市信鸽协会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从事裁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在从事裁判工作过程中,需在信鸽竞翔报名单、监放单、报到顺序等表格的签名处加盖裁判员印章,不得只签名不盖章。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在信鸽公棚比赛的清棚、预赛、决赛以及其他信鸽比赛的执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裁判法》及各项规则和规定,携带裁判证、上岗证及印章,请临场裁判长或信鸽协会负责人在裁判证章签字,执裁工作结束后裁判长和司放裁判长分别认真做好执裁工作总结,报告执裁工作过程,并及时报银川市信鸽协会。比赛期间禁止参加宴请。
第二十七条 各地信鸽协会应积极配合兄弟省市信鸽协会组织在本市境内司放比赛,及时委派裁判按时到位,认真做好监放工作,并认真详实填写监放单。
第二十八条 对裁判员在执裁工作中,以竞赛规则和比赛规程为基准,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准确地完成竞赛裁判任务,一贯表现突出的,银川市信鸽协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纪裁判的处罚
对违反《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竞赛规则、规程的裁判员,处罚分为: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取消裁判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消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生禁止执裁资格。
(一)警告:在比赛工作期间,不遵守比赛纪律;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有明显错判。
(二)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在比赛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比赛执裁过程中受到两次警告;未按规定改正的。
(三)取消裁判资格1-2年: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错误明显、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误、重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判委员会认定执裁出现明显错误、有重大失误,造成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生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收送钱物、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非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裁判员保险和补助标准
(一) 各市、县、区鸽会每次举办的竟翔活动,裁判员、放飞员必须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雇用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要求,车辆状况良好,各项证照和保险手续齐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车辆手续的检查由举办单位负责。
(二)各市、县、区鸽会每次举办的竟翔活动,互派裁判员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天200元,举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随车监放裁判员补助费的标准为500公里每次500元、700公里每次700元、1000公里每次1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银川市信鸽协会裁判监督举报电话:13909505297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由银川市信鸽协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信鸽协会
201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