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裁判执裁准则
为使各级、各类信鸽比赛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地进行,宁夏信鸽裁判委员会特制定如下信鸽裁判执裁准则。
一、 各级别裁判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体育法》、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自治区信鸽协会颁发的有关信鸽比赛及其公棚管理的各项规则与规定。
二、 所有经考核批准的各级裁判,应具有上岗证方能上岗执裁。
三、 上岗证由所在协会的裁判委员会核发,每年核发一次。自治区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将每年对一级裁判员进行考评,核发各级别裁判员的上岗证及公棚比赛上岗证。
四、 执裁公棚赛以及为外地公棚赛监放的裁判员除了具有裁判证、上岗证之外,必须在自治区裁判委员会随机抽取及委派下方能执裁或监放,严禁私下执裁或监放。违反者将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其裁判资格与上岗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
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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